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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公积金销户提取

08-14     浏览量:22

销户提取

1.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1)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可申请销户提取;

(2)出境定居的;

(3)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2.职工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在职或离职后该用人单位方为其开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该职工不得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或自愿缴存人停缴封存为由,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可申请其他提取或转移业务。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指南所称的“不动产登记证”是指:房产证或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2.本指南所称的“房屋买受人”、“所有权人”、“产权比例”以该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列明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准。

3.配偶不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其申请购房提取时需提供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证明,无法出具的,则不予受理其提取申请。

4.本指南所涉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含缴存职工及自愿缴存人)及其配偶、房屋买受人及其配偶、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均系已办理完毕住房公积金的登记及缴存手续的缴存人。

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其住房公积金只能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6.缴存人申请提取时未能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需填写婚姻状况承诺书。

7.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缴存人房屋权属提出异议时,缴存人不能提供该房屋房地产(房屋)所有权(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证明其拥有该房屋所有权的,则该缴存人不能为该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

8.缴存人申请购房提取后婚姻状况发生变化,需变更房屋共同提取人的,应及时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关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或变更(以判决书或新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的,失去该房屋所有权人资格的缴存人,不再具有该房屋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因缴存人未及时申请变更提取人,而造成违背其意愿的提取发生的,相关责任由缴存人本人承担。

9.缴存人在非本人及配偶的缴存地或户籍地购房的,不得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0.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交易两次或两次以上的,该套房屋不得用于申请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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